離婚與子女    
 
 
 
  父母篇    
 
 
 
 
  輔導隨想    
  過來人語    
 
 
 
 





社會福利資訊網





 管養權的問題

子女管養權之爭,自有離婚制度以來便時有發生。在筆者的調解經驗中亦曾接觸過一些個案因為爭奪子女管養權而打官司打到上高等法院。法院判決下來,輸的一方仍不服氣,表示不惜傾家蕩產仍要上訴。而子女就在父母敵對的氣氛中求生存,在父母的夾縫中生活,不期然地變成了他們之間的磨心。可想而知,這樣的爭奪戰對子女的負面影響有多大。一些心理學家用「忠誠矛盾」(Loyalty Conflict)來形容離婚家庭的孩子在敵對的父母中生活所產生的心理問題。好些研究報告顯示離婚子女的情緒及適應問題,都是直接與離婚父母之間的衝突情形,及離婚後同住父或母的情緒與適應問題有關連的。

 管養權的種類

管養權大致上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亦是傳統上經常被人延用的一類稱為單獨管養權(Sole Custody)。單獨管養的意思是由一方父或母照顧及監管子女,另一方則提供經濟支援及擁有探視權可有探視子女的自由。

第二類稱為分開管養權(Split Custody)。意思即謂將子女分開,有的與母親同住,由母親照顧。有的則交由父親照顧,與父親同住。但是由於考慮到因為父母離婚而要令兄弟姐妹分離是一件殘忍及不人道的事,一般法官都不會讚同此類安排,除非有很特別及很強的理據支持非要這樣的安排不可。

第三類為共同管養權(Joint Custody)。共同管養又可分為兩種不同的安排。第一種情況是法律上有共同管養權;父及母在法律上都有相同的權利及責任去監管及照顧子女,但在實行上仍分為同住父或母及非同住父或母。與子女同住的父或母會花較多時間去照顧子女。而非同住的父或母亦會參與其中的部份管教子女的責任。例如:子女主要同母親居住,由母親照顧起居飲食。而父親則安排每星期有數小時到母親家中幫助子女溫習功課。第二種情況是法律上有共同管養權,在實際生活上的安排亦是有部份時間與父親居住,部份時間則與母親居住。例如:逢星期一至四,子女主要由母親照顧及與母親居住。逢星期五至日,則到父親家居住,由父親照顧。

西方學者艾榮教授(Professor Irving)指出,北美還有一類管養權稱為輪流管養(Divided or Alternating 
Custody)。形式是當孩子住在母親家一段時間,母親有孩子的管養權,父親則有探視權。當孩子調到父親家居住,輪到父親有管養權,而母親則有探視的權利。但法官一般都不喜歡此類安排,因為這種安排令孩子感受到沒有固定的居所,沒有連貫的照顧及沒有家的感覺,對孩子的影響是頗為負面的。

 香港家事法庭的裁判程序

一般來說;如果離婚的夫婦對於誰負責照顧子女未能達成共識,法庭便會任命一名社會福利署屬下的社工去作家訪調查,然後撰寫報告給法庭,並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議,讓法官參考作出判決。法官的考慮通常將子女的需要放在首位,例如:子女的心理、生理需要,子女的生活環境及適應等問題。此外,父母照顧子女的能力、時間、條件等都在考慮之列。當法庭判給一方有管養權時,另一方則有探視權。有管養權的一方通常都是與子女同住的一方。而非同住的父或母則有自由與子女保持聯絡及見面,並有責任提供經濟支持給子女。

 調解有關管養權與子女生活安排

當離異父母雙方都想親自照顧子女,與子女一起生活,到底有沒有一種方法可滿足到雙方的期望而不用去爭奪呢?

原來是有的。筆者可以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供參考。阿成是一名小學教師,未離婚前,他主要負責督導子女的功課。阿珊是一位文員,返朝九晚五,主要負責做家務及照顧子女起居飲食。由於阿成有婚外情,雙方決定離婚。但兩人都非常疼愛一對子女,希望能夠繼續照顧子女,看顧子女成長。他們透過調解員的協助,終於達成共識,協商出一個安排,令雙方離婚後,每天都可以接觸到子女,照顧子女,共同栽培子女成長。

經調解協商,大家都願意將子女的需要放在首位,將個人恩怨情仇放下。離婚後,阿成雖然搬離家庭另覓居所,由於他是教上午校,而一對子女亦是讀小學上午班,於是,他在下午便到阿珊家中督導子女做功課,直至六時阿珊回家前他才離開。接着阿珊便負責管教、照顧子女的晚飯、洗澡、起居飲食。周末則大家輸流帶子女參加有益身心的活動。至於法律上有關管養權誰屬的問題,他們申請了共同管養權。他們對離婚後的管養子女安排及親子關係也非常之滿意。孩子們也不感覺到父母離婚對他們產生太大影響,他們仍然得到雙方父母不間斷的照顧及愛護。最重要的是,他們不覺得自己是沒有了父親。

 家庭重組的理論

一向以來離婚家庭一般都被冠以負面的形象及標韱。例如:破碎家庭、單親家庭、問題家庭。一些學者及專業人士亦有此同感,他們將離婚後的家庭形容為功能失調的家庭(Dysfunctional Family),解體的家庭(Disorganized Family)、病態的家庭(Pathological Family)及問題家庭(Problematic Family)。無可否認,離婚對家庭成員帶來極大的沖擊及創傷,家庭中每個人都要面對家庭變遷(family transition)所帶來的適應問題。理論上,離婚應該被視為一個家庭重組的過程(family reorganization process)。

研究離婚家庭的學者爻朗(Ahrons, 1980)認為離婚不應導致所有家庭關係的結束,而是重整家庭關係(redefinition of family)。離婚父母應該清晰地重新界定他們的關係、角色及責任。他們不能再扮演夫妻角色,但仍要履行父母的角色與責任。他們需要協商新的家庭秩序、規則、權力範圍及相處模式。此種家庭有別於單親家庭,由於父母分別居住於不同的住所而又共同承擔父母的責任,故稱之為雙核心家庭(Binuclear Family)(Ahrons, 1980)。就如上述阿成與阿珊的例子,兩人分別居住於不同的屋子,阿成到阿珊家中幫助子女溫習功課,只是履行父親的角色,他不可以逗留過夜,這就是大家協定的界限(boundaries)。而在家庭結構上,阿成與阿珊是在同一的權力層面,而子女則在下一層面,阿成與阿珊在子女的問題上有相同的管教及決策權。但在其他方面例如阿珊的居所等問題,他就沒有權去干涉,這就是所謂清晰的規限、界線。阿成在子女的照顧問題上,無論是參與程度與決策都比一般單親家庭的非同住父或母為大。